相关问答
关于北京市最新诉讼保全担保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担保公司以出具担保书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审查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
一、诉讼保全的目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 三、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四、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六、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七、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 九、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十、机构里有3人以上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及3人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 三、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四、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六、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七、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 九、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十、机构里有3人以上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及3人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担保诉讼即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2,11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