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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商案件的立案之初,就须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庭前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则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藏匿财产。这对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能否成功启动保全,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供法院所认可的担保。 北京东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
经济合同的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汽车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担保诉讼即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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