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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如何进行赔偿?

2025-0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应以五百元人民币作为上限。 对于销售无厂名、无地址、无生产日期“三无”产品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欺诈之举。消费者有权要求给予三倍的经济赔偿。经营者必须依照消费者的主张,对其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仍未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应以五百元人民币作为上限。 消费者在购买到无厂名、无地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时,有权向销售方或生产方提出赔偿请求。具体的维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协商与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以及提起诉讼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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