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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办法查到离婚财产转移情况的。 根据财产的属性分: 1、不动产(主要是房屋),这个好办,因它是需要登记的,户头未转移就不算转移,而转移了必...
要看这个钱是不是在你们婚姻期间借的,这个非常关键,对方的房子被查封没有,你说的查封是法院的执行查封还是?你能联系到你前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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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证很快离婚,再结婚的时候查不出来是二婚。结婚证是统一的。所以不会看到你的婚姻记录。无论之前的婚姻状况怎样也不会显示在结婚证上。但是在办理结婚证时,再婚当事人需要有离婚证书、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法院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任一即可。
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经知道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经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帐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管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数额,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元钱工资,平时最多花2000多元,每月还余有8000元,五年下来,至少还应剩下20万元。”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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