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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六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09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按照省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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