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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6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8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按照省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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