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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你服务。针对诉讼费属于什么费用这个问题,我想给你解释下,诉讼费算管理费用。如果有不懂的,请我致电。...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收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使用费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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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参加诉讼的诉讼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诉讼败诉支付给对方的赔款,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原告释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费用由原告向报社邮寄。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拒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要求将该案存法院,等找到被告后离婚。但法院案件有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是:公告费用类似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就符合犯罪既遂标准 二、销售人员获取的所谓实际“利润”属于内部分赃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在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药品为假药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其主观故意 四、明知他人制作假药仍然联系制作企业宣传网站的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就符合犯罪既遂条件 1 裁判要旨 (一)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一种行为,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实际上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本罪既遂条件。 (三)诈骗行为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通常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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