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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 1、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 1、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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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的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 1、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65条有限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全额缴纳出资的,未按期全额缴纳的,应承担补充义务,对其他合作伙伴承担违约责任。第66条有限合作企业注册事项中,应注明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姓名和预约出资额。第67条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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