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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朋友因是电脑室的主任,在工作期间放外人进办公室。外人却在观看黄色网站时被人发现。做为他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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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些天我听说我们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建平,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建平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楼建平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我想请问楼建平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答:第一,如果楼建平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建平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建平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建平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叫不作为。不作为可以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不赡养老人遗弃老人的,如果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会构成犯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属于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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