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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发症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
1、并发症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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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发症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相对复杂,涉及到诸多因素引起的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自身疾病、治疗的客服风险等,需要根据病历资料等综合判断。
出现并发症是否为医疗过错? 出现并发症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医疗过错、也有可能不会。并发症是否为医疗过错取决于该并发症是否属于当今医疗技术无法掌握的情况,如果医疗机构无法避免的,就可认定医疗机构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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