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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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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 2、养父母与养子女无需再按照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 3、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子女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 4、其他后果。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终止后果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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