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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
(一)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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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即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反之,买受人的权利就是出卖人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交付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③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索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最基本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即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的,出卖人也必须履行。④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标的物欠缺约定或者法定品质所须负担的责任。上述出卖人的义务也是买受人的权利,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再次是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1.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第十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2)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条(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3)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4)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化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5)a.撇开第十条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b.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条(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第十一条对被指示的免责(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第十二条对收到单据的免责(1)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2)如果单据与所列表面不相符,寄单行对代收行收到的单据种类和数量应不得有争议;(3)根据第五条(3)和第十二条(1)和(2),银行将按所收到的单据办理提示而无需做更多的审核。第十三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第十四条对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和损坏以及对翻译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第十五条不可抗力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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