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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一方消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守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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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一方消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守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依法签订,合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相当于免除了对方的义务,但不能一方决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义务的一方不按合同履行就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具体的要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哪一种或哪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这里要注意区分不履行与不能履行。不履行是指一方能为一定行为而不为,而不能履行是指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为一定行为,合同中一般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 二、你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味着你已放弃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能再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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