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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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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基本原则: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原《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和新的《退伍军人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一些符合安排条件的退伍军人的岗位安置,这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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