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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公证书是没有期限的,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可以申请撤销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1、拆迁安置公证书一般没有期限,不具备时效限制。进行公证时申请人应向公证书的制作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同时注意被公证的拆迁事项、安置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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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时效有期限要求,期限要求是6个月。被拆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拆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安置公证书一般没有期限,不具备时效限制。进行公证时申请人应向公证书的制作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同时注意被公证的拆迁事项、安置协议中是否设置时效条款,已设置的按照该条款办理。
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书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该项公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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