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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想要争取轻判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积极自首,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犯罪后争取轻判可以采取的措施: 1、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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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缉同时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通缉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在逃的,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以通缉后抓获嫌疑人的,可先行拘留,待确定后才申请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一般来说,只公安机关才有资格去发布通缉令。且被通缉的只能是需要被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任何人若是发现了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可以及时的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反映罪犯的行踪。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适用什么强制措施要看具体案情,伤势如何不是唯一标准,可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警方侦查终结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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