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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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