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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1周岁的这段期间。 2、在产假休完后,在哺乳期内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假,国家法律没有连续休息不上班的哺乳假。 3、...
辽宁省女性哺乳假期的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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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第九条限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工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予以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工人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路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工人符合计划生育限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主管准许,可请哺乳假。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配偶护理假15日,也就是说辽宁省的陪产假是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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