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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规定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
违法建设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建设有关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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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多方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自己选择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生成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采购和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反,建设单位不按照建设程序运作,不提供标准化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迫使承包商低于成本价投标,不顾客观实际成本,不顾施工工艺要求,随意缩短工期;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不合格单位,或者任意肢解分包工程,或者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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