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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股东的责任如下: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被吊销,应承担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 3、如未及...
公司被吊销股东的责任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护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以及重要的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进行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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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清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内容是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或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据此,公司被撤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以下责任: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不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馀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坏或消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被取消的情况下,无法立即清算,债权没有立即清算,债务没有立即清算,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包括租赁合同没有立即解除的租金损失等。因此,作为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来承担,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法说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分开的,对于公司债务,一个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吊销,股东的责任如下: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被吊销,应承担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 3、如未及时组织清算,到时债权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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