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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重吊销股东责任责任有哪些

2021-10-27
一、法定清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内容是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或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据此,公司被撤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以下责任: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不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馀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坏或消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被取消的情况下,无法立即清算,债权没有立即清算,债务没有立即清算,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包括租赁合同没有立即解除的租金损失等。因此,作为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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