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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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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发布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荐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其他节能社会团体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节能制度和措施:(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二)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三)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四)节能和岗位节能培训制度;(五)其他有利于节能的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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