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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间接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
1、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可以进行申报,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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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能申报破产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保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担保人的担保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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