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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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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关于生产、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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