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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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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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