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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资是否可以做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当事人不以货币出资,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或者获得股权赠与、公司股权奖励...
不出资是否可以做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当事人不以货币出资,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或者获得股权赠与、公司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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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成为公司的股东是需要出资的,只不过出资方式有可能不同,有用货币出资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自己不出资成为股东仅存在特别情形之中,如接受赠与,或因继承等情形成为公司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第十九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缺陷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可见,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成为股东的意思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现实中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股东资格有缺陷,可以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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