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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五大类: 1、有财产担保权债权; 2、劳动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其它社会保险(113条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 5、普通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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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材料不完全的情况下,这个好坏没法跟你说。单是从最广泛的层面上来讲,重整对债权人的利弊完全取决于被重整企业的好坏。如果企业重生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会受到保护,如果企业重整失败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进一步受损失。
我国没有个人负债重整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因此,个人负债不能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该条款一般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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