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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会议闭幕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晚婚假取消产假增加5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所以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
婚假最新规定如下: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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