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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责任应界定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
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的定义是: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能终止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开发商未给出正当理由的,买方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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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遇到逾期交付,可以发出通知,要求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并赔偿超过日期的损失;业主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解除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按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交房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 违约金及实际损失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该《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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