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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特别工作程序是什么

2021-05-30
(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议应诉工作。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追加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过程中如实际应补偿资金超出测算补偿资金总额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资金缺口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及时追加征收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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