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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户籍处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户籍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日)依法向无户籍人员登记常住户籍:(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籍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证明书和父母方面的居民户籍簿、结婚证明书或非婚生育说明书,根据父母定居的自愿政策,申请常住户籍登记。申请与父亲定居的非婚生子女,必须一起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发行的父子鉴定证明书。(二)其他没有户籍的人。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户籍的人,本人或承担监护责任的公司和个人可以申请,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验证后,可以进行常住户籍登记。
没有户口簿,可以带着身份证和个人申请书到派出所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需要到落户地户籍部门开具一份未落户证明,凭证明、身份证回原籍重新上户口。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建议当地户籍部门询问清楚。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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