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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一定就必须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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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终止后退还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专门账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间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金和保证金保证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保证金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并将指定的银行名称提交给被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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