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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一定就必须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不一定就必须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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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间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不一定就必须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方法: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3、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金和保证金保证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保证金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并将指定的银行名称提交给被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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