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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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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2)、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2)、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2)、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3)、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1、性质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2)、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2)、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1)、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2)、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3)、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1、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同等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条件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一定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和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二、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1、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依据,即行政裁决及相关材料。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应当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合法、材料齐全的,立案并及时执行。3、立案执行的,法院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发出通知,指定履行期限,仍不履行的,强制拆迁。4、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综上所述,这两种拆迁方式的程序是不同的。但无论选择哪种形式的强制拆迁手段,都需要自觉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拆迁,以保证合理有据,避免非法拆迁或拆迁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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