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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相关
1. 对原告作品侵权的判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于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以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一、自行协商。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声誉受到损害。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很广,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就不能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是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是,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因此,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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