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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您的朋友符合收养条件后,您的朋友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您朋友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您朋友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您朋友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审批通过后即可收养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申办手续:(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弃婴公告; 10、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11、收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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