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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一)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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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如下: 1、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2、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3、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4、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个人信用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条件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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