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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要具备的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
连带债务要具备的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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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执行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执行的做法不一,由此导致执法秩序的混乱和执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的问题,对外没有效力,除非证明债权人明知且同意此约定,否则对外,两个债务人都要承担责任。一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凭内部协议去诉另一个债权人追偿。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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