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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主要包括四种情况: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审行政案...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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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简易程序可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是依法当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2、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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