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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刑法》 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刑法》 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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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市县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看守所内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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