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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刑法》 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刑法》 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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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市县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看守所内执行。
被拘役的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天抵消一天。
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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