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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侵权人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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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一次性赔偿加重了义务人的负担,也容易让赔偿对象对巨额资金进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优越性就在于,避免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赔偿金额过大而破产,也有利于赔偿对象能合理花费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加重了义务人的负担,也容易让赔偿对象对巨额资金进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优越性就在于,避免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赔偿金额过大而破产,也有利于赔偿对象能合理花费赔偿金。“定期金赔偿也有风险,比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另外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20年定期金每期的金额不变,就可能会对赔偿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合理的,就是定期金赔偿的金额能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统计去进行浮动,并具体规定如何操作。
当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在判决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变更案由,即直接以结案案由变更立案案由。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释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本案虽立案时的案由确定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查明的事实不存在雇佣关系,鉴于本案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是否予以变更,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法院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法院的法庭审理不仅仅是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定纷止争,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一个窗口,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阐述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使案件的性质更加清晰,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
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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