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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一审辩护词为:我依法担任被告人程乙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构成共同犯罪的特征包括:在主观方面,必须具...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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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需要追究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驾驶人员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合法的辩护,辩护人在辩护前,必须对作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非法的要求的,辩护人是可以拒绝为其履行辩护义务的。
第一,故意杀人罪一般不能进行自己答辩,如果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请律师的,国家会向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派遣援助律师进行答辩。 第二,范本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朱某故意杀死被害人郭某的证据不足。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意见》)第6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杀死郭某的证据只有被告人朱某本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害人郭某是被告人朱某杀死的,可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 第二,被害人郭某的死亡不能排除系被告人朱某之外的他人所杀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确定性结论。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可见,要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办理死刑案件意见》第10条规定,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自己供述是与被害人郭某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后才将其杀死的,除此之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郭某系被告人杀死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现场遗留的尸体、头发、血迹或者精斑等未做检验鉴定,不能认定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 其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被害人郭某常与多名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能排除其中某一男子因感情纠纷而将其杀害的可能性。在此,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注意:1、1998年2月9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郭某的妹妹询问:“你有什么线索向我们提供?”答:“是去年热天的时候,郭某坐在家里和我们谈起她的事情,她讲她可能会死,和方某有关系,不是死在家里,就死在水里,她讲方某不但想得到她的人,还要得到她家里的房子,……。”(见侦查卷第三卷第45页)由此可见,被害人郭某自己早有所预感会被他人所杀,与被告人朱某无关;2、从案卷材料反映情况来看,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一些男子找过被害人郭某。据此,不排除被害人郭某之死系他人所为。 二、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贵院根据《刑事诉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采纳!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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