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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024-11-19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土地资源,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这些土地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投资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按照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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