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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
原则上存在以下例外:1。新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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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不再理原则”不适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属于其例外规定。2,但是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有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即六个月内原案的原告不得再次起诉。3,《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竟合的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行为,在同一个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至案件结束都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具有效力的前提是,笔录是真实的,为了确定该笔录是否是造假的,行政单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主体进行鉴定,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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