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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事务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021-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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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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