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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全额返还给出资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返还股东已缴纳的认股款项,并计算银行同...
公司未成立的,出资要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全额返还给出资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则发起人要对股东已缴纳的认股款项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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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包括以货币出资的形式和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等。但是,出资人不能使用法定的不得出资的财产出资。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故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按相互间协议共同创设活动,设立人之间关系应认定为民事合伙协议。 出资协议书或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2、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3、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公司不能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承担。 4、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约定。 5、公司不能设立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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