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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合同

2022-08-26
XXX先生: 根据贵公司(出卖人)与本人(买受人)于XXXX年XX月XX日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XX号)约定(合同第八、九条),至2005年9月30日,贵公司仍未能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0号豪景花园XX栋XX号房)交付给本人使用,且逾期已达180天,为此,本人提出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贵公司于本人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按本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本人支付违约金,并将有关部门所收取不可退还的款项赔偿给本人,包括本次购房税费、保险费、银行按揭经费及本人此次供楼中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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