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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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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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