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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驰名商标所有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为使我市驰名商标持有人避免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且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目前仍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一律更换包装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二、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且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于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各企业要保存好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证据。 三、2014年5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四、本企业网站、户外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等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五、请各企业对辖区及各地经销商的门店招牌、户外广告和宣传资料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六、最近职业投诉人专门针对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进行投诉,希望各驰名商标持有人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避免出现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特此通知。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10)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1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12)缺乏显着特征的。(1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1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5)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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